第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合法、公正、有偿的原则,开展对涉案物的评估鉴证和价格服务工作,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涉案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的价格鉴证:对各类涉案有形和无形资产,如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等价格的评估鉴证;对抵押物、拍卖公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物价格的评估鉴证。
第六条 对市、州价格鉴证机构承办的委托人有异议的涉案物估价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第七条 接受委托,对社会经济活动中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进行鉴定认证。面向社会为生产者、经营者、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格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成本审核等服务。
第八条 协助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委托,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下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其它涉及价格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十条 对涉案物的评估鉴证操作规范按湖南省物价局(2000)湘价事字第126号文《湖南省涉案物估价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价格服务工作必须是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单位、个人自愿委托,实行有偿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调整范围内,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科学、公正,按照委托或授权的内容,享受权益、承担责任、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