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成立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通知
(湘价办[2001]275号 2001年11月12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编委湘编办函[2001]48号文批复,决定成立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为省物价局直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其工作职责按《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规程》(随文印发)执行。
二、省价格认证中心成立后,履行其职能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暂按省物价局[2000]湘价事字第126号《湖南省涉案物估价操作规程》中的条款执行。各地凡与价格认证工作有关的事情可直接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三、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即日起启用(印模附后)。办公地点设长沙市芙蓉中路445号四楼。办公电话:5548502、5548401。
附件: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规程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印模(略)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章”印章印模(略)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章”印章印模(略)
附件: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整办(2000)3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省价格认证中心建设,规范价格认证工作,发挥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提供有关价格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价格认证中心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是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组成部分,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价格认证工作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物价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