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见义勇为和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七)办理与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赡养、抚养、扶养有关的公证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
(三)刑事自诉案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
(四)民事诉讼代理;
(五)行政诉讼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五)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就公证事项向公证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公证处主任审核批准,对符合公证及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指定公证员办理,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应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同时转交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应予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