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毕业一年之内回国工作的,可依照海关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小汽车的规定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留学人员在京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及小轿车一辆等,可依照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鼓励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积极引进留学人员来京工作,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二十条 为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获奖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积极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本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网络窗口,重点介绍北京科技发展信息,重点产业资讯,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它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努力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