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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入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第七条 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
  第八条 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申请市科委的科技产业资金。在市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给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 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可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 ,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指定银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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