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
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人发[2001]1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进一步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27日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 留学人员 (含配偶和子女) 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