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展2002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1]2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各单位、各省市驻京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
劳动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精神,现将开展2002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2002年的年检工作采取集中与全年日常性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全市用人单位集中性的年检于2001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2年3月底结束。在开展集中性的年检工作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根据年度内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发展状况,适时的加大对新开办企业和在集中年检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没有按要求参加年检单位的日常性年检工作的力度。
二、2002年年检工作重点突出如下内容: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其存在的违法情况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是全面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通过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这次年检工作,用人单位除按年检证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外,还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情况。这些情况的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进行备案。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在前一阶段社会保险扩面、社会保险费征缴、缴费稽核执法大检查的情况,对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要协调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派人参加年检,加强年检中对企业缴费情况的稽核检查,对于确实存在少缴或漏缴、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且情节比较严重的企业,要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