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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1]20号)


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


  为配合“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制定申报审批办法:
  一、申报审批工作周期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工作于每季度初开始,经履行相关申报审批程序后,于每季度末公布审批结果。
  二、申报条件
  1、药品异名申报条件
  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通用名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调整增补名单》之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药品目录库中没有商品名的,均可申报。
  2、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申报条件
  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未在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库甲、乙类或服务设施库甲、乙类中的(不包括国家明确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均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1、药品异名申报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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