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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应进行资产核定,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现状进行明确表述,以防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在改制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可将1984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40%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偿还企业债务、冲抵不良资产等。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通过合理配置国家、集体、职工和法人的股权,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市政府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享受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二)改革勘察设计收费体制,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对原收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商市规划委制定。
  (三)勘察设计单位自改为企业之日起至2004年底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改企转制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办法,由市规划委和市劳动保障局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参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另行制定。
  市规划委要继续与市财政局等部门认真研究给予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具体扶持政策,积极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步骤: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做好改企转制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凡全额或差额财政拨款(含曾经全额或差额财政拨款)的改企转制单位,应将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并按照京国资发[1998]250号和京国资发(1999)75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登记。
  (三)勘察设计单位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改企转制形式,起草改企转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经报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改企转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和出资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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