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规委的确认名单(市规发[2001]859号)。
2.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1年5月29日
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本市机构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专业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市属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更好的设计精品,为首都城乡建设事业服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同时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勘察设计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运作模式,可以组建或参加企业集团,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其它分支机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