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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
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594号 2001年11月2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市规发[2001]859号)文件所确认的单位(文件附后),其他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经认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之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三、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改制后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必须与所进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分开核算,不进行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宜,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工商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具体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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