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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7.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补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8.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进口计算机软件供自己使用的,无论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还是按规定免征了增值税,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凡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进口后在境内销售的,其征税问题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9.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所规定的执行时间。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凡未按该文件有关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而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必须纠正并做税款补、退库处理。
  10.各区、县国税局应自2001年起按季度填报《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并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市国税局;涉外科(所)应单独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按季上报涉外处。

  附件二:

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规定

  一、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9年10月以国税函[1999]70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做出了规定。2000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向外商投资企业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京财企二字[2000]1858号),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具体口径和方法。为便于上述各项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精神,市局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仍按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其中,京财企二字[2000]1858号文件中列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工教育经费,经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交存后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其他有关各项利费均在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实际列支;除上述各项以外,企业不得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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