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向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书面报送所生产集成电路产品所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的情况说明。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审核、确认并下发名单,由市国税局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维护等费用,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4.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规定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应一律开具销售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
5.对既销售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对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内销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并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额、未交税额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进项税额部分,按照财税[2000]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计算分摊,并于月末,从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转入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帐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上述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6.对已按市国税局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在2000年7月1日以后仍按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由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对其入库税款(指按超过6%税负部分退税后的入库税款余额)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及时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对一般纳税人2000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的、并已取得市国税局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即征即退审核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1999年10月l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对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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