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的帐务处理
1.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规定发布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应按本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
二、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对软件产品具体管理办法下发之前,本市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审核确认工作暂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6.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下同)。
(二)增值税政策
1.对经过本地化改造后再销售的进口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应向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书面报送对原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后的情况说明。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后,由市国税局书面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