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对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与2002年6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工作总结除应包括《工作规程》中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要求总结上报的内容。
十二、各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2002年2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
十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本文附件三至附件九及六张关联交易情况统计表通过市局计算机系统中的GROUPWISE传到市局涉外处。
附件:
一、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主要政策规定
二、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规定
三、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情况一览表(略)
四、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评析情况明细表(略)
五、亏损企业调查情况一览表(略)
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情况统计表一(已享受完毕企业适用)(略)
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情况统计表二(正在享受企业适用)(略)
八、技术开发费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略)
九、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略)
附件一:
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主要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政策
(一)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