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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各局在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要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申请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各局应与其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实际入库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抵免基数。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表样见附件),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七、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到位情况的清理工作。对参加 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资金的到位情况及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外投资尚未达到文件规定比例的,但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包括已享受完毕和正在享受)的企业,应取消其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八、各局要切实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有关法规的宣传,做好企业申报的培训和辅导特别是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额的确定。在受理企业汇算资料时要将企业的年度会计师查帐报告与关联交易申报表进行初步核对,对查帐报告中披露了关联交易事项而企业未申科关联交易的,要求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根据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企业汇算资料审核后,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资料,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分类逐户建立《企业关联交易台帐),并录入计算机,具体格式参照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以软盘形式下发的有关关联交易申报情况的统计表。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应单独总结2001年度工作中关联企业申报的管理情况。
  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程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向其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提供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所得税汇总缴纳证明的期限调整为每年7月31日前。对于7月31日后未收到所得税汇总缴纳证明的,各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规定。仅对通过审核评税发现应补(退)年度所得税与其纳税申报情况不符的纳税人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的样式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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