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管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珠水务[2001]84号 2001年12月18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珠府[20OO]149号)和《关于
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珠府办函[2001]82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按珠府[200O]149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行,具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费率
(一)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三资企业、外贸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对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务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5‰计征。
(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1‰计征。
(五)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10元。
(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1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1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
三、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由珠海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地方税收票证。
(二)堤围防护费随同税款实行按月或季征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工商业户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对逾期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