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段调节系数、简易楼和筒子楼的楼层调节系数、窗口朝向调节系数,以及院落是否7平方米(含)以上、有无暖气、有无管道燃气的调节系数,和装修计价标准均按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文件执行。
2、屋面为琉璃瓦、筒瓦、合瓦、陶瓦、水泥瓦、铅铁瓦、石棉瓦、石板瓦、水泥板、加气板的,系数为0%;屋面为各种棋盘心、仰瓦灰梗、干楂瓦的,系数为-2%;屋面为灰顶、干挂瓦的,系数为-4%。
3、窗户为双层玻璃窗、铝合金窗的,系数为4%;窗户为玻璃窗的,系数为0%;窗户为部分玻璃窗的,系数为-2%;窗户为纸窗的,系数为-4%;窗户过小或只有天窗的(不计窗向),系数为-6%;不直接采光的,系数为-6%;无窗的(不再减不直接采光及无纱窗),系数-10%;无纱窗的(有纱无窗扇折半),系数为-2%。
4、地面为细木地板、美术水磨石的,系数为10%;地面为普通木地板、普通水磨石、花砖、地板革、马赛克、彩色地砖的,系数为6%;地面为水泥地的,系数为0%;地面为砖地、焦渣地的,系数为-4%;地面为碎砖地、土地的,系数为-6%。
5、内墙面为木板、瓷砖、马赛克等护墙或塑料墙纸的,系数为8%;内墙面为全部油漆墙的(部分油漆墙折半),系数为4%;内墙面为普通灰墙或喷浆的,系数为0%;内墙面无白灰罩面的,系数为-4%。
6、顶棚为油漆彩画顶、装饰吊顶的,系数为4%;顶棚为灰顶(含楼板构缝)油漆望板、胶合板、刨花板的,系数为0%;顶棚为纸顶、席顶、苇顶、砖拱、槽型板顶的,系数为-4%;无顶棚的,系数为-6%。
7、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屋内无上、下水系数各为-2%;平房院内无上、下水和简易楼、筒子楼楼内无上、下水系数各为-4%(不再计算屋内无上、下水系数)。
8、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屋内无厨房系数为-4%,无厕所系数为-4%;平房院内无厨房系数为-8%,无厕所系数为-8%(不再计算屋内无厨房、无厕所系数);简易楼、筒子楼楼内无厨房系数为-8%,无厕所系数为-8%(不再计算屋内无厨房、无厕所系数);合用厨房、厕所的,系数各为-2%。
9、室内平均高度不足2.5米的系数为-4%。
10、无保温层的承重外墙厚度不足24公分的系数为-6%。
11、平房有独院的系数为6%。
12、超过使用年限并严重损坏的平房系数为-10%。
13、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向职工出售时,均须按本条规定的调节系数执行;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向职工出售时,可参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房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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