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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325号 2001年12月16日)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123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公安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证10元调整为每证2元。
  二、中央财政在每年核定公安部预算时,已安排了印制和发放边境通行证所需费用,其中包括地方各级公安部门核发边境通行证所需的费用,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核发边境通行证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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