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6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二、为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局应将所辖加油站全部纳入本局的重点监控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