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6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消[2001]311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计办价格[2001)1491号、计办价格(2001)1492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管价的161种甲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品种,共计161种(其中国家重新审核公布的化学药品148种,单独定价的抗感染类药品11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2种)。其余256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品种的价格,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在国家计委未统一公布价格前,我局将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另行下达;凡我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表列代表规格品以外的剂型和规格,须在本通知下达后15日内向我局申报,由我局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下达正式销售价格。
三、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认证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国家计委公布的这批药品价格中,凡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未公布其价格之前,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对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