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湘价重[2001]318号 2001年12月30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48号)明确规定:各地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各地高校(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均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4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已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其它分类电价格,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二、各级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改变用电比例等任何方式,变相提高用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