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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湘价重[2001]318号 2001年12月30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48号)明确规定:各地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各地高校(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均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4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已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其它分类电价格,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二、各级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改变用电比例等任何方式,变相提高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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