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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机关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
  2、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专业化业务岗位设置和职责(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机关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州)、县(市、分)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7号)文件精神,使税务管理工作职责分明,责任清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基层国税机关(指县、市、区、分局)业务机构有关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税政法规科:负责税收政策的管理和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咨询答疑;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信誉等级评定、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减免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及税前扣除等税政方面的审核或审批(所得税业务方面的也可以由管理机构负责);出口退税函件的调查,税种登记中税政业务方面的确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牵头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诉讼应诉及税务行政复议等税收法律事务;增值税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牵头、稽核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出口专用税票信息管理牵头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缴销、代开和工本费的收取(也可以由管理机构负责);本科室业务信息的数据采售、审核、管理、监控等。
  综合科:具体负责税收征管法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咨询答疑;负责征管改革牵头;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的政策管理、实物管理、审核发证以及工本费的收取、组织漏征漏管户的清理、非正常纳税户的认定管理、委托代征的政策管理等;征管建制、征管质量检查等征管业务的指导协调工作;征收管理中需移送稽查案件的牵头管理,负责将移送稽查案件提供选案协调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确定(实行一级稽查的由市州局征管科负责牵头),并将稽查任务送达稽查局;组织税控装置(防伪税控系统除外)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普通发票的管理以及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代开和工本费的收取(未同址办公的也可以由管理机构负责),发票的仓储、运输管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上报和延期申报的审批;各项表证单书的领发和实物管理;负责本科室业务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未设置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应负责个体私营税收征管业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
  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根据需要报省局审批设置):负责个体、私营、集贸市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检查:个体停(复)业户和非正常户的认定,“双定”户的评税定税(未成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由税务所负责),建账方式和申报缴库方式确定的指导,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的日常业务管理,实施个体、私营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未设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由税务所或稽查局负责),检查中发现大案要案移送稽查局,负责产本科室业务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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