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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52号 2001年12月27日)


  根据省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机关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明确的业务机构职责,制定工作衔接制度和岗位职责。各市、州局应根据业务工作量的大小,按照机构职责和岗位职责进行严格的细化和量化,省局未明确的职责可由市、州局规定,由县(市)、分局(含涉外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以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岗位职责的考核要与执法责任追究制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并作为考核公务员工作的主要依据。业务机构职责的划分原则上要按省局的意见执行,个别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报省局批准(征管处牵头)。为了使业务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责既相互衔接又避免重复和交叉,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机构和个人私营税收管理科的检查职责
  1、管理机构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对纳税人实施稽核评税和纳税资料的审核上,对有问题的纳税人实施管理性的检查主要是通过约谈的方式进行,一般不下户检查账务,需实地核查的(如:核实货物、场地、财务核算、银行开户、数据核对等情况)经县、市、分局局长批准可下户检查。
  管理机构的检查主要是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实施的发票管理和税务登记管理的日常检查,以及减免缓抵退税管理的情况落实等。其中:
  (1)“发票管理的日常检查”包括对纳税人发票印制、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检查。涉及税款抵扣、税前扣除的,要对发票的真假、是否属于扣除范围等进行鉴别,还要对付款、验收入库、货物运输等情况进行核实。
  (2“税务登记管理的日常检查”包括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注销登记纳税户的清结和检查,一般纳税人从临时转为正式的清结和检查,停(复)业户的情况核实等。
  2、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个体税收纳税检查”包括对“双定”征收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个体、私营建账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核实和账务检查。
  对承担上述检查工作职责的人员可发放税务检查证。
  二、关于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
  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决定书在送达纳税人的同时分送征收部门和管理部门:由征收部门录入稽查决定书数据,开票入库,并将入库情况反馈到稽查部门,超过限期的入库差额由稽查部门进行催报催缴;管理部门根据稽查决定书督促纳税人调账,防止纳税人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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