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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暂扣违法运营车辆收取存放保管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暂扣违法运营车辆收取存放保管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1]441号 2001年12月20日)


北京市交通局:
  你局报来《关于对存放暂扣违法运营车辆收取存放保管费的函》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东直门长途车站停车场、海淀运输公司停车场、丰台新发地停车场、丰台太平桥停车场、三元桥霞光里停车场、石景山北京大洋停车场、宣武北京天云峰停车场停放你局所属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暂扣的违法客货运车辆,每天每车收取100元存放管理费。你局需按照法规规定作好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与市工商局的交接工作。
  二、今后随着实际工作的需要,指定存放违法运营车辆停车场的增设问题,由你局协调有关部门报北京市物价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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