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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制作、购买、管理应严格按《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湘国税发[1996]021号)执行,禁止擅自制造、配制、购买,禁止转借、转让他人或挪作他有和,禁止定点印刷单位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发票防伪用品。
  第六条 发票的票样、种类、基本联次、内容、规格、使用范围由省局规定;发票其他联次、限额及按规定可调整的内容由市、州局审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凭国税征管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批印通知单”接洽业务、印制发票。禁止擅自承接发票业务、超范围印制国税发票。
  发票代码、顺序号码按年度为一个版别编排。
  第七条 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应成立发票生产管理小组,明确各道工序责任人,建立健全发票生产、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按照发票印刷生产的全过程,建立发票印刷工作跟单、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第八条 定点印刷单位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监制章以及发票成品(半成品);其入库、出库要清点数量,及时登记台账。若数量有差异,应及时书面报告国税主管部门。
  作废的发票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盒应登账造册,由主管国税局监督销毁,禁止擅自销毁。
  废损的发票监制章应登账造册,交回国税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的库房、印刷车间、装订车间、剪裁车间等窗口,要安装防护栏(网),库房双门双销,车间严禁明火,应建立防盗、防火、防潮等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发票生产必须严格按主管国税部门“普通发票批印通知单”的式样、规格、数量等内容印制,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一条 手写版发票印刷用纸:发票(抵扣)联为38克以上防伪水印纸;其他联次,五联(含)以下的为28克以上打字纸,六联(含)以上的为17克拷贝纸。电脑发票印刷用纸:单层两联(含)以下发票为70克以上电脑打印纸;多联发票为无碳压感纸,分别为45克上纸、47克下纸、52克中纸。
  第十二条 印刷的发票,各联的文字、表格、代码、字轨号码、监制章应字迹清晰、着墨均匀、票面整洁。发票成品规格的公差范围为标准尺寸±0.1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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