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 2001年12月31日)
为了保障普通发票管理的统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湘国税发[1996]02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简称发票,下同)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由印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市(州)国税局按规定的条件考察推荐,填制“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省国税局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三条 电脑发票、全省统一印制手写版发票的定点印刷单位由省局征管处管理,各地印制手写发票的定点印刷单位由所辖市、州局征管科管理。
第四条 国税机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的监督管理,至少每半年对所属发票印刷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制定“发票印刷单位检查记录”(附件2)存档。
需取消发票定点印刷单位承印资格的,应报省局批准后,清理收回发票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简称发票防伪专用品,下同)、发票监制章,并同时收回“发票准印证”;需更换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的,应先取消原定点单位并收回“发票准印证”后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