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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教育综合
服务中心收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京价(收)字[2002]028号 2002年1月8日)


市教委:
  你委《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1]9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规定,现将你委所属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教育评估费及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考试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业务向申请评估的单位收取评估费(收费编码为:175001008)标准为:
  ㈠学科专业点评估费
  1、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费,每个点1200-1500元;
  2、申请增设博士点评估费,每个点1500-2200元;
  3、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费,每个点1000-1200元;
  4、申请增设硕士点评估费,每个点1200-1500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学校规模、类型确定。在对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覆盖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
  ㈡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
  1、已有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费,每个单位7000-9000元;
  2、申请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费,每个单位10000-15000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与申请单位按照学校规模、类型商定。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包括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等各种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
  二、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学科综合考试(收费编码为:175001007)每人100元,外语水平考试(收费编码为:175001001)每人100元。
  三、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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