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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管理规定(试行)
(京体办字[2001]1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中体育专业技术辅导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体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系指在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中从事体育技能传授、体育锻炼指导咨询等与经营项目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资质审核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资质证书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体育场所中从事与经营项目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经营性体育场所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五条 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申请领取“资质证”,必须参加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体育专业技术资质培训,考核合格者颁“资质证”。
  第六条 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是市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体育专业技术辅导员培训机构。
  第七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资质证”办理机构,受理“资质证”的申请、审核、年检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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