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州)局以各种发售价计算的管理费扣除率如下:
税务登记证:省局10%;市(州)局30%。
税务登记验证费:省局10%;市(州)局30%。
发票;省局2%;市(州)局6%。
第七条 为确保证、票核算口径的统一,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进行总细分类核算,明细科目各地可根据需要予以确定。核算科目如下:
01税务登记证:本科目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芯、外壳、框架、各种登记表等的印制(领取)、盘盈(上缴)、 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2验证防伪标志:本科目登记防伪标志、验证审批表等的印制(领取)、盘盈(上缴)、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3通用发票:本科目登记各种面额、联次的通用发票的印制(领取)、盘盈(上缴)、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4衔头发票:本科目按纳税人分户登记纳税人自印的衔头发票的印制、发放、库存的数量。
05专用发票:本科目登记各种面额、联次的专用发票的领取、盘盈(上缴)、发放(发售)、盘亏(毁损)、库存的数量。
06管理费:本科目登记本级留存的专项管理费额度及其专项费用支出(包括运输、仓储、劳务、接待、宣传、毁损、差旅费等)情况,节余部分留存下年使用。
07其他:本科目登记防伪油墨和与发放(发售)证、票有关的其他大宗物品。
第八条 核算凭证
1、省、市(州)、县(市、分)局征管部门印制证、票时以入库单为核算凭证;领取或发放证、票时以调拨单为核算凭证;入库单和调拨单作核算凭证时须经两人签字,一为经手人,一为审核人。
2、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单位领取时以调拨单作核算凭证;发售后以完税证和缴款书作核算凭证。
3、管理费科目按原始凭证的实际发生额进行序时登记,原始凭证登记后交财务部门列支。
第九条 核算账簿
各级国税局征管部门以及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的核算内容分别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并按月结算;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人员按日按字轨号码顺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证票发放单位与证票发售人的对账每月不少于三次。
第十条 核算报表
各级国税局征管部门按季编制(或汇总编制)“湖南省国税系统证票核算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计财(财务)部门报送,作为核拨“两费”收入经费时的对照数;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编制“湖南省国税系统证票核算报表”,向发放证票的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