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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发票核算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发票核算办法
(湘国税函[2001]349号 2001年12月27日)

  第一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发票和纳税人自印的衔头发票,下同)(以下简称“证、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标核算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正确核算反映证、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发售)、库存的数量关系,加强内部证、票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配备专职的证、票核算人员,负责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核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分局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是证、票的核算单位,并对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税务所且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负责证、票的核算,向发放证、票的部门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负责证、票的核算,向证、票发放部门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直接向纳税人发售证、票的税务机关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并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第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证、票印制范围为:税务登记证及验证防伪标志和经省局明确由省局集中印制的各种普通发票。
  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证、票印制范围为:经省局明确由市(州)局印制的各种普通发票和办理税务登记及验证事项所需要的各种申请表、登记表等。
  属于上述印制范围支付的印制成本由省、市(州)局在核拨“两费”收入经费时一次性扣除;印制成本与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发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各级税务部门证、票管理的专项管理费,用于除大宗印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省、市(州)局在核拨“两费”收入经费时,按不同种类的发售价的一定比率和不同种类的实际收入数(其总额应与税收会计“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缴库数相一致)分别计算本级应留存的管理费予以扣除(见“两费”收入经费返还测算表);经省、市(州)局扣除后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县(市)、分局的专项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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