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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4.1.9 调整涉及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应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2 基本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
  4.2.1 用地性质:按国标土地分类至中类以下,项目不确定或特殊情况可划分到大类。
  4.2.2 用地面积: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2.3 建筑密度: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2.4 建筑高度:地块内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及最小高度限制(特殊地区)。
  4.2.5 容积率: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4.2.6 建筑面积:衡量地块容量的重要指标。
  4.2.7 绿地率: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2.8 建筑间距:须符合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及消防等要求。
  4.2.9 建筑后退: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的距离。
  4.2.10 出入口位置: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的控制,即:街坊禁止开设出入口路段和允许开设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用图例表示;
  4.2.1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主要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一般用于居住区,此项指标一般用列表方式表示。
  4.2.12 停车泊位
  4.2.13 备注(包括市政场站的具体性质、不单独占地,但又必须保证的配套设施项目、用地上大部分建筑为需要保护的古建筑)
  4.3 其它控制指标(指导性指标)
  4.2.1 人口密度:主要用于居住区规划。
  4.3.2 建筑形式:包括体量控制。
  4.3.3 建筑色彩:指导性控制。
  4.3.4 公共绿地面积:地面上绿地,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
  4.3.5 最大建筑面宽:建筑物邻街一面的最大宽度控制。
  4.3.6 最小建筑面宽:建筑物邻街一面的最小宽度控制。
  4.3.7 保护要求:对古建筑或古遗址的保护。
  4.3.8 环境景观要求:如城市风貌控制等。
  4.3.9 城市生态环境要求: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4.3.10 人防要求:设防城市人防设施的要求。

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

  5.1 “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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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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