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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3.4.5 城市主、次、支级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应按相关规定执行。道路等级发生变化时,应相应调整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
  3.4.6 旧城区支路等级以下(包括支路)的道路路口放宽抹角,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5 其他指标的调整的原则
  3.5.1 “控规”指标的调整应根据建筑或人口容量的增量,追加配置集中绿地及停车位、配套公建,并相应规定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要求;
  3.5.2 原则上调整单项指标不得联调其它指标,尤其是绿地率等与环境质量关系密切的指标应严格坚持。

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

  4.1 “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4.1.1 项目开发建设方与地主方的关系:项目开发建设方即地主方时,应出具地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的函件,危改项目应出具区政府来文;项目开发建设方非地主方时,除上述函文外,还需出具项目合作或转让协议。
  4.1.2 交代项目背景、由来、目的:明确项目的历史情况以及曾经审批的批示、批文、文件等。
  4.1.3 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应有该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示及调整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该项目所处行业的行业规划情况:分析人、地、房现状,交代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它相关指标;分析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指标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控规》是否相符。
  4.1.4 分析城市景观:沿路、沿河及其它重要视点、视廊景观分析,必要时可借助三维动画或气球模拟等辅助手段进行全方位分析。
  4.1.5 测算经济平衡帐:根据项目所享受政策,测算投入、产出资金平衡帐。
  4.1.6 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保护要求:规划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问题,应落实保护要求。
  4.1.7 分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负荷: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交通负荷,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必要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市政负荷,对关键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1.8 核实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要求:涉及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问题,应征求并落实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了解用地工程地质、地震地质状况,校核建筑高度,提出必要的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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