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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10 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
  2.11 绿地率控制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确定,此外,居住用地、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均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一定的集中绿地面积;
  2.12 停车位的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应按现行停车定额指标执行,其它用地参照此标准执行;
  2.13 建筑密度应在满足绿地率、地面停车、通道与广场的基本要求下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等要求。

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3.1 用地性质的调整原则
  3.1.1 凡城市支路围合地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单位大院,须根据“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或大院规划, 方可调整局部用地性质;
  3.1.2 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性,明确用地的兼容性质;
  3.1.3 居住区改造应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增加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用地,并注重文物古迹与风貌特色的保护;
  3.1.4 公共设施用地应保证,并增加必要的公益性设施用地;
  3.1.5 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位于中心地区的传统工业企业可进行调整或外迁,腾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外,可用于建设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根据仓储行业规划,可利用原有铁路专用线等设施,将仓库改造为商品批发中心、货流中心等;
  3.1.6 应利用地调整之机,进一步提级或加密道路,增加或扩大城市广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并均衡绿地布局;
  3.1.7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绿化等用地,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择不少于原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一般不得它用;
  3.1.8 特殊用地调整应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1.9 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3.2 高度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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