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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1.2 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控规,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调整控规的行为,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意见。
  1.3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规,例如,《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边缘集团已编制并被批准的控规,应按此要求执行。

2.“控规”的执行

  2.1 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特别是天安门广场周围、东西长安街两侧、南北中轴线两侧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以及城市体育中心等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它地区的文化、体育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2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基本保持现有规模。对于市区西北部地区,应以现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逐步建成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3 商务中心区和商业中心用地(包括8个市级商业中心和4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应主要用于商务办公、金融、商业服务业、旅馆及相应的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建设;
  2.4 仓储区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应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5 基础设施场站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应与地段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2.6 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铁路)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2.7 旧城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原貌保护区、9米、12米和18米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2.8 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线和“通风走廊”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
  2.9 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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