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 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的,依据有关设计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内容与相关规定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目录
1、总则
2、“控规”的执行
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
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
1.总则
1.1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对《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通过对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容量等的规划(量化)控制,强化了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性质,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