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 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