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日)
为保证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保证委托代征协议的严肃履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市地税局自2002年度起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农行须按照市地税局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协查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银行端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系统程序。
(二)市农行的代征系统程序必须与市地税局的IC卡征管协查系统联网,当日代征数据必须于次日上午12时前传输到市地税局的中心数据库。该系统程序须经市地税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以下简称IC卡)制作与发放
(一)市农行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个人机动车信息资料,负责IC卡的制作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制作好的IC卡交付纳税人。
(二)IC卡的具体业务管理按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章程及附则规定执行。
三、代征范围
(一)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二)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采用联网方式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