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做好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做好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74号 2002年1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方便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协商决定,市地税局委托市农行代征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保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只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己完税的,即可代征当年税款。代征人员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三、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发放纳税标志,纳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无挡风玻璃的农用车辆(拖拉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税函发[1992]1441号)规定均不发放纳(免)税标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