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凡应纳税额未按期全额入库的,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货物应单独进行申报,单独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五、各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或《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后,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征收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无问题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流转税管理部门复核无问题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份留存,另三份分别转给征收部门、计会部门和纳税人。纳税人凭此表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对应退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二)对享受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征收部门对其报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一份留存,一份退还给纳税人,并对其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
六、对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申请退还其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多缴入库的增值税款。经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对其多缴税款办理清算、退库手续。各局应于2002年3月20日前将申请退税的企业户数和审批的退税款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各局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本辖区生产粘土砖、瓦且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其2001年12月1日以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少缴税未及时补缴入库,多缴税款可办理退库或抵顶下期应纳税款。
八、各局应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减免税审批制度,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审批的减税、退税款建立统计台帐。自2002年起,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的次月20日内,将《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情况季报表》、《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应纳额减半征收政策情况季报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