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商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7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2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号 2002年1月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区、县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各局)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工业企业应提供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开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证明;
(三)商业企业应提交由供货企业出具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进货合同。
以上申请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下达批复后,纳税人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个体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问题,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二、凡享受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一一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对无法准确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进项税额,可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法计算分摊。凡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收到退税款后,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对其减半征收的增值税款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