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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4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号)精神,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格管理,现将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质初审,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局主管物业管理的部门承担。
  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企业应是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
  (二)有专业停车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四)具有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托经营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具有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停车标志、标线等。
  三、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在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填写《北京市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四份),在登记表“经营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委托经营管理证明;
  (三)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四)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五)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停车场经营企业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在登记表初审意见栏中填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对登记表统一编号。
  编号采用七位数字,前两位为区县编号,第三位为停车场类型编号,后四位为顺序号。
  区县编号如下:
  东城区-01 西城区-02 崇文区-03
  宣武区-04 朝阳区-05 海淀区-06
  丰台区-07 石景山区-08 门头沟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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