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操作“免、抵、退”税软件时,对“所属期”的选择:把软件中第一季度“免、抵、退”税汇总申报栏目作为第一次“免、抵、退”税汇总申报。第二次、第三次申报依此类推。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增值税和“免、抵、退”税的清算分别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办法和“免、抵、退”税的清算管理办法来进行,在对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审批结束后次月,按主管退税部门审批数调整当月纳税申报。
四、生产企业在进行计算机申报的同时,仍应报送现行“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各项纸质单证(可不再提供“预申报表”)。2001年度已申报和审批的部分,也要重新通过“免、抵、退”税软件做汇总申报,但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要扣除已调库的“免、抵、退”税额与退税额。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要求,企业申报时要打印两份汇总申报表上报各分局、区局。
五、各生产企业应严格加强管理,防止和杜绝骗税、偷漏税等违法问题的发生。我局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将继续进行认真核实,对有疑点的企业,将加大监管和调查力度。
六、关于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对碰不上的有关处理意见。
(一)对电子信息对碰不上的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在2002年3月31日前由我局各分局、区局报送资料到进出口税收分局,由进出口税收分局负责向有关海关和外汇管理局核定。海关和外汇管理局的回复结果由进出口税收分局区分后传递给各区、分局。
(二)在第一次、第二次申报中对碰不上的部分,应办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可参与第三次申报,如果仍对碰不上且未有回函,按国家现行退税政策,将按规定征税。
(三)纸质单证无法在2002年3月31日前提供且未办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部分,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即使有对应的电子信息,也不再受理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文和国税函[1998]36号文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种法守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纸质单证办理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但在2002年6月30日前仍无法提供的,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即使有对应的电子信息,也不再受理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并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