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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2001年度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14号 2002年1月21日)


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
  为了切实提高“免、抵、退”税管理效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进行计算机管理。为此,我局对于2001年度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工作期明确了三个原则:一是所有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通过“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二是各区、分局和进出口分局必须通过“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凡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出口报产单和收汇核销单)对碰不上的,一律不予办理;三是“免、抵、退”税业务中所涉及的进项发票,按照规定纳入“金税工程”进行认证和比对的,必须全部通过认证与比对,否则有关进项不能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相关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1年度“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批流程仍按我局现行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其中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关于生产企业2001年度“免、抵、退”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应在2002年2月10日前,将本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单证齐全部分,进行第一次“免、抵、退”税计算机汇总申报;在2002年3月31日前(即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前),将第一次申报时尚未齐全单证部分和第一次申报未能通过电子信息对碰的部分和单证不齐的部分,应办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在2002年6月30日前,将已补充的“清算单证不齐备案”部分进行第三次“免、抵、退”税计算机汇总申报。
  (二)在3月31日前进行的第二次申报结合2001年全年清算一起进行,各生产企业应结合第一次、第二次申报和预计必须办理“单证不齐备案”部分的发问,进行“免、抵、退”税清算自查。具体清算自查要求告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再行明确。
  (三)如果在2月10日前无法做第一次申报,可将第一次与第二次申报部分合并在3月31日前申报。第一次申报时,出口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以这次申报的销售额为计算依据。“地产地销”比例按全年的实际比例与核定比例孰低的原则确定。第一次申报如有留抵税额,要结转到第二次申报,第二次申报的销售额比例以清算确定的年度销售额比例为准。在进行第二、三次申报时,相应的免税进口料件和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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