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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工委机关
服务中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39号 2002年1月24日)


东城区、朝阳区、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体制改革后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所属,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密云云湖度假村”、“中央企业工委培训中心”(批复文件式样比照京地税营[2001]260号文件后附“附件二”式样)。
  二、对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时期内,为中央企业工委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为中央企业工委机关内部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密云云湖度假村、中央企业工委培训中心,为中央企业工委机关内部安排会议,凡属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时期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会议经费”,应为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财务司对每次会议出具的“关于确认会议费计划指标的函”(样式比照京地税营[2001]260号文件后附“附件三”式样)中所列明的会议用金额,以此金额作为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密云云湖度假村、中央企业工委培训中心免税营业额的认定依据。
  四、对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密云云湖度假村、中央企业工委培训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五、中央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云湖度假村、中央企业工委培训中心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征免营业税的业务,对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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