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2]22号 2002年1月1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地税法[2001]489号)一并执行。根据全系统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决定责任追究的权限、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等事项暂按市局京地税法[2001]48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