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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限期拆除架空管线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限期拆除架空管线的通告》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限期拆除架空管线的通告
(深城管通[2002]1号 2002年1月16日)


  为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境质量,维护国际"花园城市"形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近期将对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影响市容观瞻,在城市道路上空、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以及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设置的架空管线或杂乱的其他管线,都属于检查、整治范围。
  二、从本通告生效之日起至2月28日,凡在上述范围设置架空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整理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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