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起,我市每三年对工作成绩突出、人民群众满意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奖励,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我市基层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所应具备的新知识、新技能等。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一个公务员摆正个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向人民负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政,自觉做人民的公仆,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言行和错误做斗争。通过行为规范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在政治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服从政令;在廉政方面严守法纪,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在业务方面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快速准确,讲求效率;在语言行为和仪表举止方面,力求标准、适用、确切、简洁、热情、礼貌。
五、我市基层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政府声誉;
(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政为民;
(四)佩戴胸卡上岗,按规定着装,举止端庄,仪表得体;
(五)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执法,文明办公;
(六)在公务接待中解答问题耐心细致,讲解政策准确清晰;
(七)处理公务及时迅捷,承诺守时,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
(八)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国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对违反我市基层公务员行为规范但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严格执行行政告诫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对在前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基层公务员,或者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基层公务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下达《行政告诫书》。被告诫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上报书面检查和具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应当经上级领导审核同意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