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服务水平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是否存在“冷、粗、硬、横”等态度问题,服务的意识、服务的质量、办事的效率如何;
四是在廉政勤政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问题,是否存在铺张浪费、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等现象;
五是在依法行政方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中是否存在揽权诿责、以罚代管、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问题。
凡在以上五个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于2002年1月底前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公之于众。对于尚未发生问题的,也要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各种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凡进必考”,确保质量,严把基层公务员队伍“进口”关。
我市各基层行政机关凡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拟录用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对新录用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用期管理,及时进行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初任培训合格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定级。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任何单位都不得违背《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进人,坚决杜绝“批条子”、“走后门”等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要宣布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准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大力推行竞争上岗。
考核工作是公务员日常管理的基础。我市各基层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开展行风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不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并把基层公务员服务的对象对其工作满意不满意、欢迎不欢迎、高兴不高兴作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通过社会评价监督发现有问题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向服务对象道歉;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向服务对象道歉或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或者称职等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我市基层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机制。除特殊职位外,各基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应当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科级以上非领导职位。对一般非领导职位的调整,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人选。对在双向选择中落选的基层公务员,实行培训试岗制度。培训时间为1至3个月,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进行试岗。试岗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上岗。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者试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