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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税控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安装要求
  (一)北京地区加油机只允许使用已取得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并按取得整机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的范围进行税控改造。税控装置安装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厂家实施安装税控装置前,必须制定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案。安装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29号)通知规定的要求和生产厂家的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案及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报告的技术指标实施安装,确保安全。生产厂家对安装施工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否则严禁上岗。在安装施工中要文明安装,尽量不影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加油站要配合生产厂家的安装工作。
  (三)生产厂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后的正常运行。税务机关和质监部门要检查和监督生产厂家履行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及时解决安装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以优质的服务保证加油站正常经营。
  (四)在用加油机本身需作防爆改造,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在用加油机税控改造后的整机防爆抽查费用由税控生产厂家承担;税控改造前的计量检测费用由加油站承担;税控改造后的计量检测费用由税控生产厂家承担。
  (五)各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后,应购置读卡器、IC卡一套,在每月申报纳税时使用(每套价格635元)。
  五、各加油站对现有加油机拟更新为税控加油机的,可以不对现有加油机进行税控改造,但更新税控加油机的工作必须在3月20日前结束。
  六、对目前已投入使用的税控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加油站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七、安装税控装置期间和安装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联合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八、生产厂家与社会加油站在实施安装前应签订安装和服务保障合同,明确技术保障服务和交款方式等事项。
  九、对加油站使用税控加油机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国税、质监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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